对当前海事立法状况的思考我国海事立法现状海事系统是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的一级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依法对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从立法体系的角度来看,当前海事部门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主要集中在《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下简称“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以之为依托,形成了以部令、部海事局规范性文件、直属局规范性文件等为子系统的法律体系;从法律的体例的角度来讲,大陆法系的特点明显,行政立法的模式突出,作为国家公共权力的体现,以国家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为主要法律渊源,制定法较多且较多地散见于规范性文件中相应的设法性条文当中;从海事法律体系的构成状况来讲,海事立法产品体现了行政法的立法体例即母法与子法互为依托,原则性立法与操作性规范相互结合的特征;从立法活动的主体来看,当前的海事立法活动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中央行政机关立法、地方权力机关立法、地方行政机关立法以及海事部门立法等层次
海事立法体系的特点从立法的角度而言,我国海事立法体现了以下几方面的特点:行政法特点明显
首先,立法以宪法为基础
海事立法体现了宪法对公共管理权利的约束;其次,立法以行政法律为核心
海事立法是以《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第1页共7页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这两部主要的行政法律为母法核心的,符合行政立法的体例特征;第三,立法以设权性条文为主
基本的法律制度与散见的规章、条例、规范性文件都体现了对海事行政执法职权的维护;第四,法律关系的主、客体地位不平等
因行政权和行政执法权的赋予而彰显了海事部门的主体地位和主客体之间在权利义务上的不平衡性
与其他部门法的交叉点多
以船舶登记为例,海事机构是一级重要的行政执法机关,也是重要的物权登记机关,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权利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船舶作为一种特殊的不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