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6页附件3景德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职权清理登记表单位(盖章):执法职权实施主体法律依据备注行政许可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计量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汁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2国家法定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计量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中国人民共和国计量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3权限内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设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核发特设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5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计量科《国务院令第412号》省局下放行政处1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质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生产不符合强制性第2页共66页第1页共6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66页罚标准的产品门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第三十四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质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3.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质监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