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离退休干部统计表填报说明一、统计范围与对象离休干部统计范围与对象是:乡(镇)和城市街道以上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符合《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以及上述文件的有关补充文件所规定的离休条件、已办理离休手续的干部
退休干部统计范围与对象是:乡(镇)和城市街道以上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
二、统计依据与分工1.以独立核算单位的工作性质划分单位的机关、事业、企业性质,按单位隶属关系,对干部进行分机构统计
双重管理的单位,由为主管理的一方负责统计;以谁为主管理不够明确的,由该单位的地方主管部门进行协调,确定由哪一方统计,1以不重不漏为原则
单位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在统计截止时间移交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的,仍由原主管单位负责统计
注意: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单位性质的确定是以独立核算单位的工作性质划分,不能将事业单位、企业中从事管理的、内部认为是管理机关性质或形式的单位离退休干部数计入机关栏或表中,应分别统计入事业单位、企业栏或表中
2.原则上干部的工资由哪个单位发放,就由哪个单位负责统计(包括易地安置的)
但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管理的,由退休前所在单位负责统计
3.已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负责统计
三、报告期统计截止时间为当年的12月31日
四、填报要求1.必须用中央组织部统一制发的《全国离退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及其相关软件形成上报材料
包括:离休干部信息盘、统计报表汇总数据盘、省部级离退休干部登记表及上报盘、统计报表打印件(A4纸型)、有关问题的说明各1份
2.在填报报表时要认真核对干部原始登记材料,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