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关于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诫勉谈话教育的规定×关于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诫勉谈话教育的规定×第一条诫勉谈话教育是指当执法人员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尚不够处理,应及时给予批评、告诫的一种警示教育形式。×第二条遇有下列情形即可诫勉谈话教育:×、因领导干部的原因,致使执法人员未及时知晓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内容的;×、对党风廉政教育、政治学习、规章制度学习经常不自觉、不参加、无故缺席的;×、反映思想、作风、道德、廉洁自律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在考察、考核中及群众来信采(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访中被反映的问题一时无法核查清楚,但组织上认为有必要由被反映人作出说明、解释的,或需要及时提醒的;×、违反规章制度,未造成一定后果的;×、有轻微违纪行为,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发生违纪案件尚不够追究责任的;×、有其他违规违纪苗头的。×第三条诫勉谈话教育,要本着实事求是、批评和自我批评,自查自纠,自警自励的原则,达到澄清事实,分清是非,找出不足,纠正错误,严格自律,教育执法人员的目的。×第四条诫勉谈话教育由局纪检部门直接进行,并做好记录和登记。×第五条接受诫勉谈话教育的执法人员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对待,实事求是地说明问题,反映情况,检查自己存在的不足,及时纠正错误。×第六条执法人员在年内被诫勉谈话教育两次的,可视作警诫次。第1页共2页×第七条执法人员被诫勉谈话教育后,又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要从重处理。对不接受诫勉谈话教育,或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执法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诫、停止执行职务、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全体执法人员、合同制职工。×第九条本规定由局纪检部门负责解释。×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