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住房补贴调研报告当下,随着一次性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开展,一次性住房补贴引发的争议不断地产生,诉至法院的日益增多
由于一次性住房补贴政策性强、操作时间跨度长,期间享受人的婚姻、死亡等情况经常发生变化,使得人民法院对该类争议的受理、审判原则把握不一,审理难度增大
本文试从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财产性质及取得的时间界定两方面予以探讨
(一)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财产性质一次性住房补贴是国家取消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而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为住房补贴,一次性地发给职工,由职工通过购买或租赁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当事人一般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财产性质存有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对一次性住房补贴是夫妻一方的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未作具体规定,但该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界定为归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利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由于一次性住房补贴是住房补贴的一种形式,依据上述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对一次性住房补贴作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次性住房补贴应当取得的时间界定
第1页共2页实践中,对于实际取得的时间一般不会产生歧义,一次性住房补贴多数情况下只存在应当取得的时间,而且应当取得的时间界定涉及到离婚案件、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继承案件的住房补贴如何分割问题,如何认定出入很大
有人认为,国家的政策法规对住房补贴体现的是补发,补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