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人字〔2002〕80号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件暂行实施细则》、《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声学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声学所作为研究生培养单位,有权初审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专业为声学专业和信号与信息处理专业
第三条声学所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初审机构是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办事机构是人事教育处
第二章学位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及申请学位的程序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努力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身体健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服从国家分配,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应根据各专业的培养方案和原订培养计划,修完全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三)申请硕士学位者,一般至少应在国内外本学科专业核心刊物以第一作者(导师署名不计在内)公开发表一篇(含已接收)研究论文,或完成一篇经有关部门认可的国防科技研究报告
申请博士学位者,一般至少应在国内外本学科专业核心刊物以第一作者(导师署名不计在内)公开发表两篇(含已接收)研究论文其中一篇发表在国际检索(SCI或EI)刊物收录的期刊上,或完成两篇国防科技情报研究所登记备案的研究报告
(四)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论文质量符合所申请学位的标准,格式符合要求
第五条学位的申请程序(一)申请硕士学位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取得规定的学分和完成学位论文后,可提出申请硕士学位
学位论文经导师审阅和同行专家评阅后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准予论文答辩
(二)申请博士学位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取得规定的学分和完成学位论文后,可提出申请博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