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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学习心得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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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学习心得《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学习心得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我通过学习所理解和掌握的一点体会。一、明确了动物检疫与出证主体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据此可以明确以下事项:一是检疫主体是官方兽医,兽医专业人员协助;二是出证主体,只能是官方兽医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检疫证明,兽医专业人员可以协助做加施检疫标志等辅助性工作;三是指定主体,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的兽医专业人员,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而不是由官方兽医选定。二、规定了动物检疫工作基本原则一是过程监管原则,《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的检疫过程监管应当是要贯彻从动物养殖、屠宰、加工、贮藏、运输、经营等全过程监督理念,力求从原则上保障动物产品的卫生质量与消费安全,因为检疫的最终目的是要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二是风险控制的原则,从动物检疫角度而言,要树立风险预测意识,做好有关检疫的前期基础性工作,如对养殖场进行备案,规范养殖行为,做好免疫、消毒等工作,实施动态监管,严格出证条件;三是可追溯原则,主要是通过建立检疫材料,包括现场检疫记录、检疫标志登记、检疫证明存根保管等来实现对动物检疫的可追溯管理。三、申报检疫主体和申报时间的确定一是申报检疫主体,《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2章明确了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是由货主申报检疫,受理报检后,官方兽医到场实施检疫,确认健康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二是申报时间,《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2章中规定了申报检疫要提前“3小时、6小时、15天”不等的具体时间,特别是对第1页共2页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要在捕获3天内报检,是对当事人规定的确定性义务。四、免疫有效保护期的确认《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在对动物或“供体动物”实施检疫出证时,均要求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我认为确认免疫保护期有两种措施:一是查验免疫证明或档案中记载的免疫注射时间;二是进行实验室免疫抗体检测。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确认不符合免疫有效保护期内的条件,不予出具检疫证明:一是免疫注射时间未超过7天以上的;二是实验室检测免疫抗体不达标的;三是家禽出栏前其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未超过28天的。五、屠宰动物入场时把关主体认定过去屠宰动物入场时往往是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索证、查标、验物”,符合要求的才准许进入屠宰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成了入场把关的责任主体。但按照新《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22条第2款“官方兽医应当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免疫标识,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对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的规定。本人理解官方兽医负责的是“已经进场”的待宰动物。动物入场时把关责任主体应当是‘‘屠宰场业主”,屠宰场业主应当确保进入屠宰场的动物符合规定的要求。六、加快乡镇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官方兽医建设早在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到目前只改到县级以上,乡镇兽医体制改革成了难点、重点,目前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力度在加大、要求在提高。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已给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官方兽医建设指明了方向。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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