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应变心得犯罪事实已经清楚,不少刑事案件在经过侦查和审查起诉后
证据也确凿充分,因此,辩护人只能根据已查实的事实作出合乎法律要求的辩护意见,尽可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撇开事实和法律进行无谓的诡辩
如果辩护人进行诡辩,公诉人除了严辞驳斥外,还可用”不辩之辩”应变方法赢得论辩胜利
例如,一抢劫案件中,被告人翻墙入室,窃得现金两万余元,未及出走,被事主归家发现,事主堵截被告人,被告人随手拎起一张椅子砸向事主,夺门而出
逃跑中被群众抓获
其行为已从盗窃转化为抢劫
公诉人以抢劫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被告辩护人辩护说:被告人是推椅子,不是砸椅子,而且其目的想弄出响声,让事主误以为他正从侧门逃跑,从而将事主引向侧门,以便从正门逃走
被告人主观上并不想使用暴力,客观上也没有使用暴力,因此,其盗窃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行为,只构成盗窃罪,不构成抢劫罪
辩护人发表这一意见时,审判长先是一愣,继而稍露不耐烦的神色
因为,辩护人的观点有一明显漏洞,即如果被告人是想通过推椅子将事主引往侧门的话,那么,椅子的去向应是侧门,而且椅子一般不会翻倒,但过现场的群众曾提到椅子翻倒在正门口
很显然辩护人无视案件事实作了诡辩
公诉人冷静地观察到合议庭的倾向后,确信胜券在握,无需再辩,于是二轮辩论中简洁地说道:意见已在起诉书和公诉词中充分阐明,不再重复
请合议庭判决
由于起诉方鸣锣收兵,辩护方也只好偃旗息鼓,法庭辩论就此结束
结果合议庭以抢劫罪处予被告人刑罚
这里,公诉人的意见已在起诉书和公诉词中充分阐明,不再重复”简单的一句话,既间接地指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极其错误的又避开了辩护人的无理纠缠,使辩护人无从再辩
由此可见,这种情况下,使用不辩之辩的方法反击诡辩,更能轻松地取得论辩胜利
指当庭审中出现意外的情况或未曾预料到论辩观点时,法庭论辩中的应变技巧
机敏地适时采取措施反驳或说服对方的一种论辩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