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费加计扣除心得体会3月4日至5日,根据公司的统一安排,我参加了为期两天的中层干部培训
通过认真的学习培训,使我的政治素养、理论知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同时也强化了自身职业道德建设,开阔了工作视野,拓宽了工作思路,提升了综合工作能力
培训期间进行了研究开发经费扣除专项讲解,根据最新公布的政策法规,了解到当前的优惠政策如下:1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如果想达到国家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条件,企业就需要达到下列的条件,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以下三类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一是非居民企业
二是核定征收企业
三是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可享受加计扣除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根据该定义,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具有创新性,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具有推动作用;二是具有价值性,企业通过研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三是符合目录,即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
除此之外我们还应了解到研究费加计扣除的几大误区:1
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