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子登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必然结果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不仅仅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同时也给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五子登科”就是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必然结果
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绝大多数是责任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及国务院第493号令“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将严肃追究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行政责任
15”重大海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长沙镇紫菜养殖业主刘松泉被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五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就是很典型的例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事故受害者一方进行经济赔偿,照目前形势发展,赔偿数额越来越高;同时按照国务院第493号令有关规定,对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20万元罚款,对发生较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20—50万元罚款,对发生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50—200万元罚款,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200—500万元罚款
可见,一旦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对事故单位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经济负担是多么的沉重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省、市还将派事故调查小组进驻,事故调查少则一个月,多则二个月,事故单位必然要花费一番精力,接受调查小组的调查,在一定程度上或多或少地给发生事故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带来影响
调查结束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将给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挂上重点监管的牌子,加大监管和整改的力度,经常督查该企业的安全生产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政府有关部门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责令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停产整顿,第1页共2页先进行繁琐的善后处理,再接受调查组的调查处理,同时全面整改事故隐患,直到完全符合安全条件,并由相关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