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教育”个人剖析材料第一,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识不强
具体表现在:一是原则性不够强,有办关系案,人情案的现象
工作中,特别是在办理经济案件中,有时不能严格按法律要求去办,而受上级的意志左右对案件的处理,有的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未追究,有的办理劳教后本应收监执行而同意做出监外执行的决定;有的本应追究刑事责任,而考虑到侦查阶段为侦查破案作出的承诺,办理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这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犯罪
二是有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现象
在实际中,有些涉案人员已构成轻微犯罪,或介于可打击可不打击之间时考虑到支队这个小集体的经济利益,而采取以治安罚款代替其他处理,或收取一定的退赔损失费后予以放掉
三是对案件收取的损失费及扣押的赃物有留用现象
即按照规定,在办案中收取的各种费用均应移交或上交,但是在执行中,为了弥补办案经费不足,将一部分退赔损失费予以留用;对于在办案中扣押没收的赃物(如:摩托车、手机、bp机等)也同意侦查员借用(工作中使用)
四是存在越权办事和乱收费的问题,即在工作中,对有些轻微的违法乱纪行为特别是办理经济案件中,未按规定将涉案人员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而是同意下级做出处理
处理时,以各种各义收取费用代替正规的处罚;有的应没收的涉案物品,也在收取一定的费用后放行返给有关单位和个人
五是有时对一些违纪或违法行为听之任之
特别是有时看到干警在审查犯罪嫌疑人动手动脚而没有当场制止;有时发现干警在执行抓捕,传唤或搜查时,无法律手续或不符合法律规定时,也没有及时予以制止,甚至也直接参与其中
第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不够好
一是刑事案件立破案问题上,有弄虚作假现象
即对个别疑难案件,重大案件要求下级不破不立,或者人为变动案件损失情况,重案轻立;在破案问题上没有严格按照公安部规定的破案标准去执行,个别案件不够破案条件也同意破案上报,有的甚至将案件破获及发生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