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外经贸局重大事项预公开制度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规范机关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实行预公开的事项所谓预公开,是指公开单位在决定和处理与群众或本单位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情时,应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将方案公布,在充分听取群众或本单位职工意见以后,经进一步调查、修改,再正式决定或办理,并予以公布的方式。主要包括:1、单位重大财产购置、出售等财务收支及国有资产变更事项;2、单位内部考核奖惩、评先、评优等事项;3、出台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规定;4、制定涉及本单位职工利益的内部制度;5、其他群众或职工关心的热点事项。第二条预公开的程序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1、单位拟办重要事项由单位领导班子讨论,形成初步决议后,报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讨论,并在相应范围公开。2、由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收集群众或本单位职工的建议和意见,其形式采取散发征求意见卡、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公开电话等形式。3、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把收集上来的情况向单位领导班子反馈。4、按群众要求进行修改,形成正式决定或正式处理。第三条保证措施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对本单位重大事项预公开工作的监督,对应实行预公开的事项,应向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反映,要求其实行预公开;对应实行预公开而未实行的,及时向区政务公开办公室反映,由区公开办强制其公开。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