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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
下文是安徽住房公积金条例,欢迎阅读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中央驻肥等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省直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分中心)负责省直、中央驻肥等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和使用条件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四)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五)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六)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的;(七)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八)离休、退休的;(九)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
户口迁出本市;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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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4
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第六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