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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oo七年五月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买卖
存量房,即二手房,是指通过办理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______;,以示删除
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居间或代理服务达成交易的,所签订的《房屋出售委托协议》、《房屋购买委托协议》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所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也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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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存量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房有此项)、综合地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