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1总局印发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XX〕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XX〕1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制定了《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联系(联系人及电话:刘涛,010-6446376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二○一一年六月九日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XX),规范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冶金等工贸企业是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采取自评、申请、评审、审核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的方式进行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和三级企业
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审核公告;二级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州、盟)安全生第1页共5页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申请一级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