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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内容是什么呢
意见又有什么要求呢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希望大家喜欢
意见全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xx〕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工作,对提升我国制药行业整体水平,保障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医药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增强国际竞争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xx〕4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评价对象和时限
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凡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批的,均须开展一致性评价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xx年版)中20xx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应在20xx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其中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应在20xx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
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其他仿制药,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3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
二、确定参比制剂遴选原则
参比制剂原则上首选原研药品,也可以选用国际公认的同种药品
药品生产企业可自行选择参比制剂,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药品生产企业即可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行业协会可组织同品种药品生产企业提出参比制剂选择意见,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核确定
对参比制剂存有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