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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禽蛋类买卖合同只适用于一般动产的交付,这种交付中"所有权转移"的观念,极易被"占有转移"这一表面现象所掩盖,如此使用的"交付"就只剩下"占有转移"这一字面含义
由于现实中绝大多数的买卖都是一般动产买卖,这样就更加容易仅从字面含义上来使用"交付"
当然,也有学者明确将"交付"的含义仅界定为"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但在其下文中却认为,"简易交付仅适用于无需办理特定手续的动产,不动产一般不适用
"⑥既然承认"交付"仅指占有转移,那么在简易交付的情况下,买受人对不动产的占有由"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占有在观念上已经发生转移,当然属于交付,为何将其排除在简易交付的适用范围之外呢
就是因为对于不动产而言,仅转移占有并不能完成交付,还需要办理所有权的变更手续,"交付"本身是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涵的
可见,试图将"转移所有权"的内涵从"交付"的含义中剥离出去,在理论上是无法自圆其说的
第二,立法技术上指导思想的冲突
在成文法的立法用语问题上,向来有两种主张:一种是平民主义的,主张法律的用语应该通俗易懂,能为社会一般公众所理解,这种主张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一直为我国传统立法所遵循;另一种是学术主义的,认为立法应该是学术的结晶,为了语言的简洁,在立法表述上应该采纳法律术语,这种主张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是我国学者们所提倡的
学术主义的立法成果,只有通过专业训练的学者型司法人员才能将其准确应用于实践,而我国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尚不能达到这一要求
因此,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仍然沿袭了传统的平民主义表述方式,但由于学术界的广泛介入和影响,在传统的平民主义的立法中留下了大量学术主义的痕迹,交付在用语上的双重含义就是一例
本来,专业术语的意义就在于将复杂的特定含义用简练的语言表达,使得学者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