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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舍租房合同
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转租(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二)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
(三)接受转租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所有权变动(一)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二)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5、其他:▁▁▁▁▁▁▁▁▁▁▁▁▁▁▁▁▁▁▁▁▁▁▁▁▁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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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元的
3、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6、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7、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