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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是新中国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在贵州省最大的水利投入项目,同时也是贵州省“xx”期间水利建设的龙头性工程
下文是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是指经国家和省批准的,涉及贵阳市、安顺市、六盘水市、毕节市、黔南州及贵安新区,以城镇供水、农业灌溉为主,兼顾发电等综合利用的水库(含调蓄水库)、水源枢纽和输配水组成的水资源配置体系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水源保护、水量调配、监督保障等活动
第四条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属地管理应当服从统一管理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解决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建设、水环境保护、水量调配、生态补偿等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黔中水利建管机构)统一负责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建设、管理维护、水质监测、水政监察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涉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保护、沿线地区生态治理和水污染防治,建立生态保护机制,协助解决土地使用、交通运输、电力供应等方面的问题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涉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建立以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倾斜、水资源费补偿等为主要方式的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生态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