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贵州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条例鼓励华侨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下文是贵州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条例,欢迎阅读
贵州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条例全文第一条为鼓励华侨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捐赠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捐赠财产,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扶贫济困、救助灾害、生态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捐赠人,是指华侨、华侨社会团体、华侨投资企业
本条例所称受赠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用于公益事业,或者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处置,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第四条捐赠应当遵循自愿和无偿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劝募或者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捐赠和受赠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受赠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贪污、损毁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和保护华侨捐赠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华侨捐赠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华侨捐赠工作
第七条捐赠人和受赠人可以就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方式等内容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捐赠建设工程项目的,应当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验收、移交、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