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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科学技术普及与推广是人类科学技术实践内容的一部分,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
促进公众理解科学,提高公众科学素养的公众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已成为我国政府与社会普遍关注的事业
下文是海口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欢迎阅读
海口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公众普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推广应用科学技术知识的活动
第三条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的重要任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之间开展科普交流,为社会和公众提供资源支持和公共科普服务
鼓励和支持科普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交流有关信息和研究成果,借鉴国际先进科普理念和实践经验,促进本市科普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制定促进科普工作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科普工作协调、考核制度,完善城镇科普网络,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科普工作,围绕科学生产、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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