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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委派会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会计委派工作秩序和管理,加强会计队伍的建设,提高委派会计工作质量,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合法权益
下文是海口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委派会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委派会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委派会计人员是指经会计服务管理中心按照《海口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实施方案》要求被考核录用,由市财政局派到行政事业单位担任会计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会计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委派会计人员的行政管理、业务指导、培训、业务考核、奖惩、录用、委派任职等工作
其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会计服务管理中心实行定员定编
被录用的会计人员,由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带编调入会计服务管理中心,其工资、国家规定的福利和奖金由市财政局拨款,会计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发放
第四条委派会计人员享受被委派单位发放的(除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补贴外)各种奖金、补贴、福利待遇等,由被委派单位按月如数上交会计服务管理中心统一发放
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岗位补贴,其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委派会计人员保留其原职级待遇,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按照有关规定套照相应的级别
第五条委派会计人员应加强政治、业务知识学习
委派会计人员除参加被委派单位的政治学习和各项教育活动外,会计服务管理中心每月安排半天时间组织全体会计人员学习政治或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会计业务工作能力
第六条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岗位轮换制度和回避制度
原则上每三年轮换一次,特殊岗位的会计人员(如公、检、法等部门)在本系统内交流
会计人员与单位领导有直系亲属关系,不得在该单位从事会计工作
第七条委派会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
办理会计事务必须实事求是、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