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海口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委派会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会计委派工作秩序和管理,加强会计队伍的建设,提高委派会计工作质量,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合法权益。下文是海口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委派会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海口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委派会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委派会计人员是指经会计服务管理中心按照《海口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实施方案》要求被考核录用,由市财政局派到行政事业单位担任会计工作的人员。第二条会计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委派会计人员的行政管理、业务指导、培训、业务考核、奖惩、录用、委派任职等工作。其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三条会计服务管理中心实行定员定编。被录用的会计人员,由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带编调入会计服务管理中心,其工资、国家规定的福利和奖金由市财政局拨款,会计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发放。第四条委派会计人员享受被委派单位发放的(除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补贴外)各种奖金、补贴、福利待遇等,由被委派单位按月如数上交会计服务管理中心统一发放。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岗位补贴,其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委派会计人员保留其原职级待遇,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按照有关规定套照相应的级别。第五条委派会计人员应加强政治、业务知识学习。委派会计人员除参加被委派单位的政治学习和各项教育活动外,会计服务管理中心每月安排半天时间组织全体会计人员学习政治或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会计业务工作能力。第六条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岗位轮换制度和回避制度。原则上每三年轮换一次,特殊岗位的会计人员(如公、检、法等部门)在本系统内交流。会计人员与单位领导有直系亲属关系,不得在该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第七条委派会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办理会计事务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第八条委派会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守法护法。有权参与被委派单位的经济决策讨论;有权对经济活动进行认真核算和严格的监督,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完善。对被派单位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设账外账、小钱柜等违反财经政策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或拒绝执行。对规劝、制止无效的,可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九条根据被派单位的业务量情况确定委派的具体形式。即对在办公区域相对集中和便于行业管理需要的单位和部门实行委派财务组;对会计业务工作量相对较大,且驻地分散的单位实行单派;根据工作需要对个别部门实行联派。不论何种委派形式,原独立核算单位性质不变。各被委派单位配备的出纳人员应胜任本职工作,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十条委派会计人员在被派单位开展会计业务活动时,发生的业务费用,应由被委派单位支付。凡与被委派单位无关的费用支出,一律不得在被委派单位列支。第十一条委派会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被委派单位的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和规章,接受被委派单位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会计人员因公出差或私事不能正常上班,二天以内的,向被委派单位请假;三天以上的,经被委派单位领导批准后报会计服务管理中心备查。否则按擅离岗位规定处理。第十二条委派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第十三条委派会计人员退休后,其工资福利等由会计服务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年度工作述职制度。述职情况作为年度工作业务考核、奖惩的依据。由市财政局和委派单位共同对委派会计进行年度工作考核。第十五条委派会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不能按要求办理会计业务、完成会计报告的;2.对违法违规的收支予以办理的;3.不坚持原则,工作消极怠慢或玩忽职守,知情不报,与单位领导或其他人员串2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