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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仪式,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市长签署
下文是海口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表彰和鼓励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其他非本市公民授予海口市荣誉市民称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可以授予海口市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一)在本市经济、社会、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贡献突出的;(二)在本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推动技术进步、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三)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交流合作、促成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四)为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较高社会声誉、对提高本市知名度发挥重要作用的友好人士;(六)在本市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七)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荣誉市民的人选,由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或者聘请(邀请)单位、受益单位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推荐,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分别向下列部门申报:(一)荣誉市民人选属外国人、华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部门申报;(二)荣誉市民人选属台湾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工作机构申报;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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