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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公园条例公园不仅是一个城市人流聚集的地方,而且也是一个城市历史文化的融合,塑造自然美和艺术美的空间,是一个城市的名片
一个城市要让人留恋,就必须要有独具魅力的公园
下文是海口市公园条例,欢迎阅读
海口市公园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园的公共服务功能,满足人民群众休闲、娱乐、健身等生活需要,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服务使用,适用本条例
国家、省和本市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及历史文物景点等区域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同时兼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和防灾避险等综合作用的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儿童公园、植物园、动物园等)、带状公园(含滨海、滨江、滨河公园等)、社区公园和街旁游园等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园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改、土地、规划、住建、林业、海洋、水务、公安、旅游、环保、环卫、卫生、动植物检验检疫、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和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承担本市公园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未设立公园管理机构的,由公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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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业主单位或者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授权的管理单位负责公园的日常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