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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XX年修正)(2019年2月13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出席
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向代表团团长请假,并由代表团书面报告大会秘书处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会议的,终止其代表资格
”二、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提出设立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第六项修改为:“决定列席会议人员范围”
三、删去第十条第一款中的“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和第三款、第四款中的“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四、删去第十八条中的“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
五、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下列人员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二)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人民法院的负责人;(三)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四)其他机关、团体等单位的负责人
”六、将第二十条第二款调整至第五十二条,作为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第三款修改为:“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
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七、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由主席团决定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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