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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湿地资源是一种极为重要的国土资源和自然资源,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
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是如何实施的
下文是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本条例所保护的湿地,是指列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
第四条湿地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负责,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协调解决湿地管理机构、经费保障、保护利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统称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因湿地保护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补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