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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是国家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给予减免收费的法律帮助,以维护其法律赋予的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
下文是广西法律援助条例,欢迎阅读
广西法律援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法律援助的责任,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自治区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
法律援助经费和专项资金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或者直接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并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律师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协会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监督律师依法办理法律援助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据本条例规定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支持和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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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高等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
鼓励社会为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第二章法律援助范围和人员第七条经济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