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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具有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的功能和作用
下文是广西工伤保险条例,欢迎阅读
广西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及雇工、聘用人员(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康复,使其能从事与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四)社会捐款;(五)其他资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八条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本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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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缴费费率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经办机构首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时,应当根据用人单位依法登记的生产经营范围所对应的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跨行业生产经营的,按照其最高风险行业所对应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