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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部湾发展条例《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后,对北部湾经济区城市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北部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越来越大,融资问题越发突出
下文是广西北部湾发展条例,欢迎阅读
广西北部湾发展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以下简称北部湾经济区),范围包括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四市所辖行政区域
玉林市、崇左市参与北部湾经济区规划的功能组团建设,其交通、物流列入北部湾经济区统筹发展
第三条北部湾经济区以建设开放程度高、辐射能力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的重要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和中国沿海重要经济增长区为目标,加快中国一东盟开放合作的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加工制造基地和信息交流中心建设
第四条自治区集中力量加快发展北部湾经济区,在政策、规划、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将北部湾经济区建设成为广西科学发展的先行区、改革开放的试验区、生态文明的示范区
第五条北部湾经济区的开放开发遵循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原则,遵循发挥优势、开放合作、科学规划、保护生态的原则,遵循市场导向、集约开发、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原则
第六条北部湾经济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协调、分级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北部湾经济区管理机构,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行使有关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的管理权,统筹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产业布局、功能区开发、相关政策制定、岸线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北部湾经济区管理机构的名称和具体职责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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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北部湾经济区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