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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乡村清洁条例乡村清洁工程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农户是乡村清洁工程的参与主体和受益者
下文是广西乡村清洁条例,欢迎阅读
广西乡村清洁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多元投入、奖惩结合、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乡村清洁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新闻出版广电、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乡村清洁活动
农林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农林场的清洁活动,其他单位负责开展管辖范围内的清洁活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综合运用检查、考核等方式,对乡村清洁工作实施动态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乡村清洁设施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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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统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