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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为加强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保证国境口岸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出台了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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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保证国境口岸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在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为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饮用水服务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卫生许可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实行风险分析和分级管理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食品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标准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管理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时应当接受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的卫生监督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口岸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卫生条件:(一)具备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卫生环境、卫生设施及设备;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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