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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从20xx年10月1日起按同一缴费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下文是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欢迎阅读
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一)城镇区域内的企业及其职工;(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具有本市户口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保持一致,实行市、县分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实行生育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
第五条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地税、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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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交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