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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实施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是我国控制水环境点源污染的重要法律制度和最先实施的一项排污许可制度
下文是合肥市实施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合肥市实施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地控制水污染,保护饮用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巢湖水源保护条例》,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含三县)内一切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第二章排污申报登记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送主管部门核实后,报所在地县(区)环保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由环保部门发给《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予以注册;不符合要求的,限期重报
第四条经登记注册后、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变更登记;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及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履行变更登记审批手续
环保部门接到申报后一个月内不予批复,视为同意
第五条按”三同时”要求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也应在试生产前十五天内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水污染排放设计情况;项目试生产期间按月报告实际排污情况;项目竣工验收时,正式履行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第三章排污许可证第六条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全市水质规划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确定实施排污总量控制的单位(以下简称:总量控制单位),核定其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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