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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开除党藉的决定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的规定,决定是“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
开除党籍有开除党籍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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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开除党藉的决定范文一关于给予周东欣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周东欣,男,汉族,1971年1月21日出生,高中文化,江山市真彩印刷有限公司经理,住江山市贺村镇机电园区实业路17号(户籍地江山市贺村镇狮峰村山寺垄20号),20xx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根据(20xx)衢江刑初字第8号判决书,周东欣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xx年3月6日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周东欣,身为中共党员,本应以身作则,带头遵纪守法,却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周东欣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5月30日起生效
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贺村镇委员会提出申诉
中共贺村镇委员会20xx年6月3日关于给予开除党藉的决定范文二关于给予张凤明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张凤明,男,汉族,高中文化,1959年1月30日出生,20xx年11月入党
1978年1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青海基地第二炮兵服兵役;1980年10月在周奋乡仲北村西寨务农;1988年7月在周奋乡仲北村西寨办轴承厂;20xx年10月在上海市打工至今
20xx年3月2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凤明酒后驾驶牌号为沪A56136二轮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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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行驶至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光钱路近南奉公路南约10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
上海市奉贤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