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管理经验反馈材料》心得体会[共5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5号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已于2007年12月2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试和取证管理规定(haf603)》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主题词:环保法规焊工焊接操作工令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考试内容和方法第四章考试结果评定、证书颁发与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资格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焊接质量,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资格管理
第三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依据本规定参加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民用核安全第1页共9页设备焊接活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准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其主要职责是:(一)选定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中心(以下简称“考核中心”);(二)组织制定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大纲、基本理论知识考试题库,并组织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三)监督检查考核中心的考核和管理工作;(四)审查考核中心的考试计划和考试结果,并向考试合格的焊工、焊接操作工颁发资格证书;(五)归档和保存持证焊工、焊接操作工的有关资料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鉴定委员会,具体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