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文明单位条例学习心得XX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二00四年三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各级文明单位的管理,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借鉴外省市经验,从我省实际出发,对1995年省文明委颁发的《XX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进行再修订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群众认可并经主管部门考核、评选,领导机关批准、命名的单位
第三条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
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四大企业、省直机关)级文明单位、县(市、区)级文明单位
文明单位称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二章文明单位评选标准第四条组织领导有力,创建活动扎实
单位党组织能够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
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廉洁勤政,以身作则,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
积极参加所在地区开展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五条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
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坚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养成教育,加强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建设,注重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设,第1页共5页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
干部群众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道德修养,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基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