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规定,申请在中国厦门全额投资设立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投资者为:甲方:地址:乙方:地址:第三条公司名称为:英文名称为:公司法定地址: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对本企业的责任以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
第五条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宗旨为: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自行销售其产品,公司对自行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九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美元,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美元
其中甲方出资,占注册资本的%;乙方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第十条公司投资者认缴的注册资本包括以下内容:外汇现金:万美元设备:万美元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首期由投资各方按其出资比例于营业执照发放后三个月内缴纳注册资本的15%,其余注册资本在2年内缴清
第十二条公司应在缴清注册资本后一个月内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应由股东会研究决定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原登记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公司任何之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吞、转移、占有公司之资金和财产
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1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