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告
2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
2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
6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6商务部令2006年第3号
17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
17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告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3年第二次部长办公室会议通过,现发布《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自该办法实施之日起,1996年9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6年9月30日由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石广生二OO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外方投资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中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专门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外贸公司)
第三条合资外贸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资外贸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外方投资者所占比例应在25%以上
第四条设立合资外贸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外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华贸易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合资外贸公司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外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华贸易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
(二)中方投资者应具有外贸经营权;申请前三年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