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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要突出抓好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和农民负担监管制度建设
农业部近日要求各地要加强农民负担监管,推动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进一步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督导,推动实施逐级督导评价制度
下文是江西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江西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对下列涉及农民负担的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一)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二)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三)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集资;(四)农民承担的其他费用和劳务
对农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补贴补偿和对村级财政性补助资金的发放、使用,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实施本条例;(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三)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测网点,组织开展农民负担监测;(四)负责组织开展对村级财务、公益性排涝费、征地补偿费用、一事一议筹资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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