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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信访条例近年来,信访问题越来越引起学术界的关注,故而信访研究也逐步成为社会学和政治学领域的研究热点
下文是江西省信访条例,欢迎阅读
江西省信访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信访活动以及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
第五条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公正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不属于信访人户籍所在地管辖的信访事项,由信访事项发生地负责处理,信访人户籍所在地应当配合做好信访人的教育、引导以及与信访事项发生地的联系、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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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通过信访渠道和其他途径收集的信息纳入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