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诲处范文之推行一般话根本知识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行全国通用的一般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共四章28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一般话和标准汉字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学校的使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一般话和标准汉字为根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推行一般话的方针是: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
国家从1998年起将每年9月份的第三周规定为全国推行一般话宣传周
国家规定的一般话等级标准分为三级六等,要求语文老师一般话水平到达二级甲等以上,其他老师一般话水平到达二级乙等以上
一般话:一般话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以北方话为根底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标准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
标准字:标准汉字是指通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字表方式正式公布的正体字
简化字和未经整理简化的传承字
⑴简化字以1986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与此对照的繁体字即为不标准字,一般在面向社会公众的场合限制使用(如“館”是“馆”的繁体,“場”是“场”的繁体,“莊”是“庄”的繁体等)
⑵正体字中的选用字以1955年12月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结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与此相对的异体字不再使用
⑶传承字是指历史上流传下来沿用至今,未经整理简化或不需要整理简化的字
以1988年3月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结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如:人
《汉语拼音方案》包括:字母表
隔音符号五部分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发布了《汉语拼音方案》
腔调符号应该标在主要元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