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发布单位】82002【发布文号】桂政发[1989]61号【发布日期】1989-04-27【生效日期】1989-04-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桂政发〔1989〕61号1989年4月27日)为切实做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保障五保户的生活,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凡户籍在我区农村,丧失劳动能力、无依靠、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的孤儿(未满十八周岁,下同)都享受“五保”待遇
丧失劳动能力、有成年子女的老人,其成年子女常病或残疾无力赡养者,也列为五保对象
第二条第二条五保户的确定,须由本人申请或他人代为申请,群众评议,村委会审查,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五保供给证》,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孤儿长大成人已能自食其力,其他五保对象重新获得可靠生活来源者,应停止其五保供养
第三条第三条对五保户要切实做到:(一)保吃
供给口粮和油、盐、菜、肉等副食品以及燃料、用水、零用钱;(二)保穿
供给衣、帽、鞋、袜和被子、蚊帐等必需的生活用品、用具;(三)保住
保证有房住,房屋要牢固安全,能避风,不漏雨;第1页共3页(四)保医
患病要及时给予治疗,并派人护理,其医疗费由供养单位或承包供养人负责;住院治疗费,如供养单位或供养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卫生部门要酌情减免;(五)保葬
五保对象去世后,由供养单位或承包供养人负责处理善后工作
对适龄入学的五保孤儿要保教,学校免收学、杂费
第四条第四条五保供给标准
不论采用哪种供养形式,五保户的生活都不能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
具体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第五条供养五保户所需款、物(包括吃、住、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