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心得体会XX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2012年3月28日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8日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树立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增强国家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促进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办事、诚信守法,引导公民学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第四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
第五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担任各级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青少年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集地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第1页共4页村(居、牧)民委员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村(居、牧)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法制宣传员,负责辖区内村(居、牧)民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