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学习心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目录1国务院令2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第三章使用安全第四章经营安全第五章运输安全第六章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2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第1页共27页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