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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1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19次会议通过)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前减刑、假释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关于减刑、假释的条件问题1
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即: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
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要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什么是确有立功表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即: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
对被劳改单位评为省级劳改积极分子的罪犯,可视为有立功表现
什么是“不致再危害社会”和“特殊情节”“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改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条第1项所列情形,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特殊情节”一般是指,原工作单位因重要生产、重大科研的特殊需要,请求保释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二、关于死缓犯的减刑以及减刑后能否假释的问题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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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犯的减刑,是一种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