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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租赁合同纠纷需要注意的问题1、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买卖不破租赁是租赁期间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的,租赁合同对于受让的第三人继续有效
买卖不破租赁是租赁权物权化的具体表现
《合同法》第229条就此作了规定,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它的构成要件包括:(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
这里所有权变动的情形包括买卖、继承、赠与等
(2)承租人没有终止或解除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
如果承租人已明确表示终止或解除租赁合同,则不发生所有权与租赁权的冲突问题
租赁物所有权变动后,新的所有人取代原有所有人地位而成为新的承租人
原出租人因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而退出出租人地位
承租人应依照原租赁合同向新的所有人履行义务
2、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指一物之上抵押权与租赁权同时存在,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哪个权利效力优先的问题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有两种情形:(1)租赁权发生在先,抵押权发生在后
对此情况《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面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担保法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继续有效
”;(2)抵押权发生在先,租赁权发生在后
《担保法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3、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相冲突的处理原则《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