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例行督察心得体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及其办公室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兼任;兼职副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1名副部长兼任;专职副总督察(副部长级)1名
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正局级)
主要职责是: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具体办法和管理制度;协调国家土地督察局工作人员的派驻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家土地督察局的工作;协助国土资源部人事部门考核和管理国家土地督察局工作人员;负责与国家土地督察局的日常联系、情况沟通和信息反馈工作
二、向地方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由国土资源部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分别是: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督察范围为:XX省、XX省、XX省、XX省、XX省自治区;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督察范围为:XX省、XX省、XX省及XX市;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督察范围为:XX省、XX省、XX省及XX市、XX市;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督察范围为:XX省、XX省、XX省;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督察范围为:XX省、XX省及XX市;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督察范围为:第1页共5页XX省、广西壮族自治区、XX省及XX市;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督察范围为:XX省、XX省、XX省;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督察范围为:XX市、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