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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中国社会主义国家预算最早产生于革命根据地时期
下文是青海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欢迎阅读
青海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全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预算审查监督程序,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对全省总预算(以下简称总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和总预算执行的监督,省本级预算调整、省本级决算的审查批准和监督
第三条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应当遵循合法、真实、效益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会)监督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省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省本级决算;撤销省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大会审查的总预算草案、总预算执行情况、省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省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协助省人大会监督总预算的执行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早编预算、细编预算和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编制省本级预算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法的要求编制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
第二章预算的初步审查第七条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对省本级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前,应当对预算编制和上年度总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调查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将上年度总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省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省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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