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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心得(戴宏斌)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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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心得(戴宏斌)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蔡江水,男,汉族,1956年9月7日出生,住XX省XX县区东田镇湖山村新村路27号。申请人。杨剑,男,汉族,1965年10月4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县区符家屯三号院排8号。申请人。戴斌,男,汉族,1963年1月10日出生,住XX省XX县区葛店乡马庄。被申请人。许何伟,男,汉族,1968年3月3日出生,住XX市XX县区冉屯北路8号院5号楼48号。被申请人。刘书玉,男,汉族,1957年4月12日出生,住XX市XX县区互助路21号院1号楼4单元11号。请求事项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二被申请人许何伟、刘书玉承担连带责任履行(2012)中民二初第39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内容:本金240000元整,利息14400元,案件受理费839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50090元。2、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许何伟履行(2012)中民二初第39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内容:本金190000元整,利息69814.4元,共计259814.4元。3、本案执行费用由二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蔡江水、杨剑、戴斌与被申请人许何伟、刘书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中民二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二被申请人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返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判令被申请人许何伟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返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现已生效,但二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此致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第1页共2页申请人:年月日附:生效判决书一份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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