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工作意见为规范民事审判中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强化对合议庭的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提高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合议庭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应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按照《合议庭的若干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可成立相对固定的合议庭,但应适时进行交流
有条件的,可设置专业合议庭
第三条合议庭一般由三名法官组成
确有必要时,可组成三人以上的合议庭,但必须是单数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除因回避、工作变动、外出学习、身体状况等事由不能参加案件的审理外,不得随意更换;确有必要更换的,应当报请庭长或院长决定,并在决定后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四条除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并依法担任审判长外,合议庭的审判长一般实行选任制
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也可由庭长报请院长决定临时指定审判长
第五条审判长应认真履行《合议庭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十项职责
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审判长的职责范围,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
第六条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案件的承办法官具体负责拟定审理方案及庭审提纲,执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调查案件事实,草拟法律文书,组织调解等,对需由合议庭讨论的事项准备有关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及时进行
案情复杂的,可在庭前进行评议,共同研究案情,共同制定庭审提纲和审理要点
对于需要当庭认证、调取新证据、追加当事人等影响程序继续进行的事项,应通过适当方式在庭上评议或第1页共4页者休庭评议,及时作出决定
第八条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全体成员共同参与,平等评议,独立行使表决权,按照少数服